📜 公示送達聲請書寫作指南:從尋人啟事到法院實務,一篇搞懂!

TaiLexi 團隊

📜 公示送達聲請書寫作指南:從尋人啟事到法院實務,一篇搞懂!

好的!讓我用有趣且易懂的方式,為您詳細解析「公示送達聲請書」的撰寫技巧與注意事項。本文將以生活化比喻、實際案例和法院見解,幫助您徹底理解這個法律程序。

什麼是公示送達?先從「尋人啟事」說起

想像一下,您需要通知一位失聯多年的朋友重要事情,但怎麼都找不到他。這時您可能會在報紙刊登尋人啟事,這就是「公示送達」的生活化比喻!

在法律上,公示送達就像法院的「官方尋人啟事」。當訴訟文書無法用正常方式送達給當事人時,法院允許透過公告方式完成送達程序。參照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2 年度聲字第 23 號 民事裁定 判決所述: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稱『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』,係指已用相當方法探查仍無法得知當事人之送達處所。」

為什麼需要公示送達?實際案例說明

案例一:債務人惡意躲債 小明借給朋友小華50萬元,約定3個月後歸還。到期後小華不僅不還錢,還搬離原住處、換掉手機號碼,完全失聯。小明想起訴卻無法送達訴訟文書。

案例二:親屬繼承糾紛 美華的叔叔過世後留有一塊土地,但另一位繼承人長年旅居國外,地址不明。為辦理遺產分割,需要通知該繼承人參與訴訟。

在這些情況下,當事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。參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4 年度仲聲字第 1 號 民事裁定 判決所述:「聲請人已盡合理查證義務,並非因自身過失致不知相對人居所。依民法第九十七條規定,表意人非因自己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,得為公示送達。」

法律依據:什麼情況下可以聲請?

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規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聲請公示送達:

  1.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(最常見)
  2. 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
  3. 於外國為送達,不能依規定辦理或預知無效者

關鍵在於「處所不明」的認定標準。參照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2 年度聲字第 23 號 民事裁定 判決所述:「若僅因當事人拒收、逾期招領或人在國外等原因致未受送達,而非處所不明,即不符合公示送達之法定要件。」

公示送達聲請書怎麼寫?完整範例與解析

【聲請書範例格式】

          
公示送達聲請書

聲請人:王大明 (身分證字號:A123456789)
住址:台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100號
電話:0912-345-678

相對人:李小華 (身分證字號:B987654321)
最後已知住址:台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00號

為聲請公示送達事:

一、聲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

二、事實理由:
 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借款返還事件(案號:110年度北簡字第123號),
  需將起訴狀繕本及開庭通知送達相對人。然經聲請人查證:
  
  (1) 於110年1月15日寄發存證信函至相對人戶籍地址(台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00號),
      於110年1月18日因「遷移不明」遭退回(檢附退回信封影本)
  
  (2) 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相對人之現戶戶籍資料,顯示相對人已於109年12月20日遷出該址,
      且未申報新址(檢附戶籍謄本)
  
  (3) 詢問相對人原鄰居及大樓管理員,均表示不知其去向(檢訪談紀錄)
  
  聲請人已用相當方法探查,仍無法得知相對人之送達處所,符合「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」要件。

三、請求事項:
  懇請 鈞院准予將本案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。

四、附件:
  1. 存證信函及退回信封影本各一份
  2. 相對人戶籍謄本一份
  3. 訪談紀錄一份
  4. 民事訴狀繕本一份

此致
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公鑒

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
聲請人:王大明 (簽名蓋章)
          
        

【範例重點解析】

  1. 當事人資料完整:必須明確寫明聲請人與相對人的基本資料
  2. 聲請依據具體:明確指出民事訴訟法條文
  3. 事實理由詳實:詳細說明已採取的查證措施
  4. 證據齊全:附上所有證明文件影本
  5. 請求事項明確:具體說明要公示送達哪些文件

常見錯誤與注意事項

錯誤1:未充分查證就聲請

常見情況:只寄一次掛號信被退回就聲請公示送達。

正確做法:必須證明已用「相當方法」探查。參照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2 年度聲字第 23 號 民事裁定 判決所述:「已用相當方法探查仍無法得知當事人之送達處所」。建議至少做到:

  • 寄發存證信函到戶籍地和已知地址
  • 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確認最新地址
  • 詢問親友、鄰居、管理員等可能知悉者
  • 檢查電話、電郵等聯絡方式

錯誤2:誤解「處所不明」定義

重要區別

  • 處所不明:經過多方查詢仍找不到正確地址
  • 單純未送達:當事人拒收、逾期未領、人在國外但地址明確

參照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2 年度聲字第 23 號 民事裁定 判決所述:「本案信件因『不在』及『待領逾時退回』而未送達,尚不能認定為處所不明。」

錯誤3:證據資料不完整

必要證據文件

  1. 郵局退回的信封(需有郵局註記理由)
  2. 戶政事務所申請的戶籍謄本
  3. 存證信函副本
  4. 其他查證紀錄(如訪談紀錄、查詢證明等)

錯誤4:聲請對象錯誤

特別注意:支付命令的公示送達有特殊限制。參照 (72)廳民三字第 0030 號 判決所述:「支付命令聲請人(債權人)是否得為公示送達,存在甲說與乙說之爭議。」建議涉及支付命令時特別注意相關規定。

法院審查標準與見解

法院在審理公示送達聲請時,會嚴格審查是否真正符合「處所不明」要件。參照 (79)廳民一字第 9140 號 判決所述:「某甲之住所已知,不符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要件。」

成功案例參考:參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4 年度仲聲字第 1 號 民事裁定 判決:「聲請人依相對人地址送達選定仲裁人及答辯通知,惟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,致送達無法完成...認聲請人已盡合理查證義務,應予準許。」

失敗案例參考:參照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2 年度聲字第 23 號 民事裁定 判決:「信封上註記為『不在』及『待領逾時退回』,並非處所不明...故聲請無理由。」

實用技巧:提高聲請成功率

  1. 多層次查證:不要只依賴單一查證方法,應多管齊下
  2. 時間證據:顯示在不同時間點多次嘗試送達
  3. 詳細紀錄:將所有查證過程詳細記錄並作成書面資料
  4. 最新戶籍:一定要申請最新戶籍謄本,確認相對人最新狀況
  5. 專業協助:如情況複雜,可考慮諮詢法律專業人士

數學計算:聲請成本分析 💰

讓我們計算一下聲請公示送達的實際成本:

  1. 法院聲請費:新台幣500元
  2. 查證成本
    • 戶籍謄本申請:每份15元
    • 存證信函:掛號郵資+存證費約100元
    • 其他查證費用:視情況而定
  3. 時間成本:約2-4週的法院審理時間
  4. 公告成本:如需登報,費用約2000-5000元

總成本估算:約800-6000元,視具體情況而定

結語:公示送達的重要性

公示送達是法律制度中的重要設計,確保在當事人失聯時,訴訟程序仍能依法進行。它既保障了聲請人的訴訟權利,也兼顧相對人的程序利益——因為法院會透過公告方式盡可能讓相對人知悉訴訟進行。

記住成功的關鍵在於「充分查證」和「完整證據」。只要按照本文提供的範例和技巧準備聲請書,就能大大提高成功率。希望這篇詳細的解析能幫助您順利完成公示送達聲請!

最後提醒:每個案件具體情況不同,本文僅供參考。如有特殊情況,建議根據具體案情調整聲請內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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